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全民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学院由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投资。
学院名称: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英文名称:YunnanCollege of Foreign Affairs & Foreign Language.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上接受云南省教育厅指导。学院在教育厅和亨德森集团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并实行民主管理。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以质量谋生存,以规模求效益,以改革促发展,以特色创品牌”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思路;确定“高职为本,立足市场,面向社会,服务行业,特色发展”的办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第一线,为社会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培养“高素质,强能力”的高技能应用性人才。
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在先进的办学理念指导下,科学准确定位,突出以外事外语行业为根本,注重技能和实际动手能力,采用“学历+技能”的教学模式,面向教育、外语、经济、管理等行业协调发展的办学特色,发挥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特色鲜明、在外事外语领域及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职院校。
学院首期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在本章程签署后2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到位额不低于50%。
出资按规定时间足额投入学院的土地款、工程款、现金及其他款项。学院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的出资,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学院成立后据此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学院成立后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再向原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学院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若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四十五日内,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时,方可减资。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在不影响其履行本章程的前提下,享有下列权利:
1、按实际缴纳出资分取学院的可分配红利;
2、按有关规定按实际缴纳的出资获得学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参与学院重大生产经营活动;
4、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经营和不侵害学院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书面请求查阅学院会计帐簿,对学院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5、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转让出资或受让股权;
6、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股东在不影响其履行本章程的前提下,承担下列义务:
1、按本章程有关条款规定注资;
2、必要时为学院项目建设借入资金提供担保;
3、协助做好学院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工作;
4、协助办理学院的注册登记工作;
5、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同行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不实施和参与危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6、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学院实施全日制职业技术专科学历教育。培养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专业基本技能和动手能力,并有相当的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择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学院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由大股东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经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及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学院的经营计划和教学计划;
2、制订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学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学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5、制订学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学院形式的方案;
6、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院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8、制定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9、股东赋予的其他职权;
10、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出资证明书》;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5、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须四分之三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
做出决议,必须四分之三董事(或其授权代表)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学院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学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各方推荐,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院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学院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学院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五章 管理机构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学院院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等教育经历及相关能力。
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学院的年度经营计划;
3、提出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6、制定学院的具体规章方案;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9、制定学院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学院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10、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
11、院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1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一旦发现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工作;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督促坚持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依法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
(八)其他上级党委安排的工作。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相关人员组成。院长为院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主席。学院的重要事项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本院专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
2、审议本院教学、科研等政策;
3、组织院内学术报告会,推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5、审议学院科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6、受理学术争议;
7、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学院设立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热心学院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院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相关知名人士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1、对学院的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工作和社会需求等办学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性参考意见;
2、对新专业设置及相应的教学体系提出指导性意见;
3、指导院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4、为毕业生就业推荐与指导提供信息。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3、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4、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云南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工作。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学院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部)、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
学院依法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学院的系(部)是隶属学院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学院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
2、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部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3、组织实施教学,科技研究和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4、支配和管理学院划拨的经费;
5、经学院院长授权,制定聘任本部门教师及工作人员的方案;
6、制定本部门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7、推荐本系教师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8、组织实施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9、教育管理本部门学生,提出对学生实施奖惩的意见;
10、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工作。
11、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地方经济提供服务;
12、学院赋予的其它职责。
学院系(部)下列重要事项由本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系(部)改革和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2、专业设置;
3、师资培训和引进;
4、系(部)干部任用建议;
5、系(部)人员变动、考核和奖惩的建议;
6、学生教育和管理;
7、学期工作计划;
8、学院划拨的经费支配和管理;
9、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
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系(部)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六章 办学定位、专业门类设置及教育形式
学院以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势的非学历教育。学院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承担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任务。
学院全日制教育办学规模为10000人。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大办学规模,近年达到2000人,5年后办学规模达到10000人。
培养高技能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根据办学指导思想,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质,掌握扎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从事实际工作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的管理人才。
学院根据办学指导思想,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教育、外语、工程、经济、管理等行业,有计划地调整专业或增设新的专业。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外事外语类相关特色专业建设,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学院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科专业学术地位,为地方社会经济服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七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学院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学院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建立学院的财务、会计制度。学院除法定的账册外,不得另立账册。
学院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学院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终止后三个月内送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对报告进行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需经董事会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1、学院举办者出资;
2、学生学费等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
4、教学、科研及培训产生的收益;
5、学院所办企业的收益;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的经费;
7、出租教学设施、设备的收益;
8、其它由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八章 教职员工
学院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6、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国家法定和学院规定的休假;
7、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展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9、学院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
2、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聘约规定的职责;
4、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5、尊重和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6、教师应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自觉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以及学院和学院分配的其他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7、学院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并对以上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离退休、退职、转岗、待岗等制度。
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忠于职守,平等待人,热心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是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或考核学院相应级别领导干部;
2、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3、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4、确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云南亨德森投资控股集团承担以下义务:
1、应当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付年度教育经费。
2、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3、协助学院在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外教学、实训基地。
4、在学院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院的善后事宜。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2、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3、根据教学需求,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4、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5、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9、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10、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实训基地;
11、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12、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13、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14、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15、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16、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4、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5、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6、遵守政府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7、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8、依法接受举办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本章程自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股东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本章程若需修订,由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
按前述程序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或修改相关制度、办法、细则。凡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本章程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本章程正式文本八份。股东各方各执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一份,学院存档一份。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履行。